今天跟客户沟通一个投资合同,客户将成立一个公司,与甲方公司开展合作,共同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把业务放到项目公司运营,双方的投资回报集中在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上。

客户要求我把利润分配条款改成“项目公司应当每季度按照甲乙双方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我一脑门问好,很谦虚跟客户说我没管理过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利润需要每年提取公积金后再分配,利润分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法的规定和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的麻烦程度,难道不是应该一年分配一次利润吗?

客户说,她咨询过会计了,可以约定。我说好的,我按照你的要求修改,然后去学习一下。

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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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5修正)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怎么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公司分配利润:

1.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例如,分配周期(分配时间)、表决权、各个股东分配比例等;

2.实际分配中,应当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再由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利润分红方案应当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亏损方案后,对剩余的利润进行分配。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全体股东可以在章程中或者书面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实缴出资的股东可以在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允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分红,分红比例应当一致表决通过。由于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公司允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参与分红并通过股东决议对分红比例作出一致决的方,对股东有效。

4.对于利润分配的表决权: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以防止占多数股份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5.公司法确实对分红周期没有明确规定。

6.参考合规性更加严格的上市公司相关规定,除了年度分红外,进行中期分红还是季度分红,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1号)第三条:(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者比例(如有)等。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