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发现这个生活费还不够缴纳员工自身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甚至扣减完之后是负数。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员工在待岗期间,单位发放的生活费,是否包含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首先,停工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会大幅下降,在性质上不再是“工资“,而是”生活费“,因为工资的性质是员工提供劳动对应的劳动报酬,而待岗期间员工实际上并未提供劳动,所以,待岗期间发放给员工的费用实质上是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生活补贴。
其次,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是属于政府基于社保及公积金的行政管理要求,而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这个费用是交给了国家,是必须要缴纳的,并不是被单位收走用掉了,单位只是一个代收的角色,员工发放工资,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代员工交给国家。
再次,大部分地区规定了待岗期间单位发放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对于生活费中是否已包含了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规定不一。
比如:广东,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954号)第二条规定:“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是调整最低工资结构和适当考虑经济增长因素,将原来用人单位另外支付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按此规定,广东省将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再比如:北京,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5〕77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按此规定,北京没有将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而江苏则直接规定了单位发放生活费,也必须同时承担应有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天津和江苏的规定类似,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59号),“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所以,对于具体案件,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看单位发放的费用是否应包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而不能简单判断是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