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辞职后并未到岗工作,其在离职审计期间处理的相关事务并非担任原职务时提供的正常劳动,且在离职审计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了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数额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故针对其要求单位支付离职审计期间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14年12月,钱某入职天津某银行,2015年4月1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钱某月固定薪酬17.5万元,年度目标绩效薪酬为140万元,考核后年终一次性清算。

2、2018年8月,钱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副行长职务,此后未到岗工作,亦未到天津某银行处履职其他岗位。
3、2018年10月25日,天津某银行向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提交报告。天津某银行在2018年8月至2025年9月对钱某进行离任审计,该期间天津某银行正常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4、2025年10月24日,天津某银行为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日为2025年10月9日。钱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个人签收联签字确认收到,并注明:“1.本人固定薪酬发放至2018年10月。2.本人2018年度目标绩效薪酬140万元未发放。3.按三年延期支付办法,按规章2025、2025、2025年还应发放相对应的前三年延期支付薪酬。”
5、2025年6月,钱某认为天津某银行应支付其离职审计期间的工资,并诉至仲裁委。天津某银行认为其离职审计期间并未提供实际劳动,不应支付工资,并提交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予以证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某月中离职,其年度固定薪酬部分按该月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5]第426号仲裁裁决驳回钱某要求支付离职审计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津0319民初14520号民事判决驳回钱某要求支付离职审计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1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钱某要求支付离职审计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高管如需要离职审计,建议尽快启动审计,并尽可能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如根据行业特点无法完成离职审计工作,建议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明确此情况下工资支付的问题。
而劳动者如主张离职审计期间的工资,要充分举证证明审计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否则可能不支持工资诉求。但如单位故意拖延审计,导致员工再就业受到不利影响,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相关损失赔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